记者李玫
晨报讯现在人们的生活质量提高了,也有“闲钱”去旅游了,但旅游市场相对不够规范,针对这方面的投诉也就多了,为了解决这些问题,6月10日,太原市政府法制办公布《太原市旅游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,并向社会征求意见,对旅行社将游客打包转团的行为做了明确规定,旅游者不同意转团,旅行社要按旅游者所预付旅游费用的20%进行补偿。
《太原市旅游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规定,太原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旅游惠民措施,对旅游团队和本市居民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区(点)进行旅游给予优惠。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,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,明确旅游路线、游览景点、食宿标准、交通工具及标准、旅游价格、违约责任、免责事项和自费项目等;安排旅游者购物的,还应当在合同中载明购物场所、时间及次数。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。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,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改变行程安排,减少服务项目,降低服务标准,加收服务费用。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。旅行社不得将已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者擅自转给其他旅行社接待。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团的,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,并承担相应增加的旅游费用或者返还减少支出的旅游费用。旅游者不同意转团的,旅行社除了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外,还应当按旅游者所预付旅游费用的20%补偿。合同有约定的,按照合同约定执行。同时,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就旅游区(点)现役军人、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全日制在校学生等享受减免门票费的事项进行合同约定;未事先约定的,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旅游区(点)个人门票全价进行退还。
当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或者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争议的,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:双方协商;向消费者协会投诉;向旅游、工商、物价、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;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,申请仲裁机构仲裁;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存在未按规定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,纠缠、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、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等六种行为,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要对《太原市旅游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广大市民,可于6月1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太原市旅游局。
太原市旅游局地址:太原市新建路69号;邮政编码:030082;电话:(0351)5679000(政策法规处)。
太原市政府法制办地址:太原市新建路69号;邮政编码:030082;电子信箱:sffzb-1@163.com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