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,但法院却“习惯性这么做”。言语之间,民众的基本权利被置于何地?是枣阳法院院长自己一个人这么做,硬牵扯上法院这么个神圣的名词,还是别的地方也有这种那种类似的“习惯性”做法,被他一不小心给说了出来?作为公民,我们为此忐忑不安、无比焦灼。